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在若遇他人
遗失物或隐藏物品时,倘若非法据为己用且涉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必须及时归还,否则将会面临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私自占有他人
遗忘物或者被掩埋的物品,且
数额较大,且在被要求归还后仍拒绝执行者,将会受到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的
处罚。
然而,对于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受托财产,并且在应予返还的情况下却拒绝返回者,同样会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相应惩罚。
如果涉及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导致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重大
刑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若相关
责任人没有主动请求追诉,
司法部门不会主动介入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