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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应包含哪些主要条款

在此需特别指出,仓储合同规范必须涵盖以下核心条款:首先,明确保管方与寄存者的身份识别信息如姓名或企业名录地址;
其次,仓储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评级、外包装及件数匪类、标识的详细说明;
最后,须明确储存场所、存储期限以及仓储费用的明确指定与承担方式。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保管方应在仓单上准确无误地予以签名或加盖公章。
此种仓单应列明具体内容如下:(一)寄存者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其注册的营业地;
(二)仓储物品的品类、数量、品质分级、外包装及件数分类与标识的详尽描述;
(三)仓储物品的损毁程度基准;
(四)运输及储存地点的明确指示;
(五)仓储期限的确认;
(六)仓储费用的明细列举及支付方法;
(七)已投保仓储物品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完整名称和联系方式;
(八)制单人员的姓名、填写所在地和填写日期的准确记录。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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