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中,包括了
离婚自由的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一方
当事人正在服刑,那么其仍然享有合法权利提起
离婚申请。
针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
办理离婚事宜,通常需要采用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若未服刑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应当前往对方服刑所在地的
管辖法院进行
起诉离婚。
在具体推进
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假如被告方表示同意
解除婚姻关系,且对
孩子的抚养权以及
婚后财产分配均无争议,二人能够就此达成和解,那么法院便有可能无需进行
开庭审理,而是直接前往监狱展开调解工作,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这种类型的调解成果将与通过审判做出的判决具备同等
法律效力。
然而,若被告方明确反对解除婚姻关系,则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协同服刑人员所在监管场所的警务主管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在妥善确定开庭具体地点及日期之后,方可组织相关人员前往被告服刑所在地的监狱内进行庭审活动,最后由法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判决结果。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