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房屋未能如期竣工且开发商未能依照规定完成合同时,业主并不具备自行终止偿
还房贷的权利;若业主选择此类方式,将被认定为存在
债务违约行为。为了顺利解决这一问题,业主可选择寻求银行帮助,申请暂停还款,或者通过
法律诉讼的途径解除房产合同。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当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
还贷款时,其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或相关
法规支付相应的
逾期利息”;此外,针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所提供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明文规定: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证实为无效或者已被撤销、解除,从而导致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标无法实现时,
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
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