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后续有购置之房产应属何人所有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如下详细解读:
首先,若某一夫妻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
购房产之价款完全由一方以其
个人财产支付,并且此房产亦已办理独户所有权登记手续,那么毫无疑问地,此房产应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倘若上述情况中的房产系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置并进行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人的注册登记手续,此时归结起来,此房产实际上也应当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再次,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它被注册在任何一方的姓名之下,我们均必须确认这个房产实际上是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此外,如若某一方父母在婚后
出资购
买房屋,且此房屋仅注册在他们孩子的姓名之下,那么这种情况可被视为是他们对其子女的单独
赠予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然而,如果此等情况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名单上除了子女之外还包括了他(她)的配偶,那么这种现象则可以理解为是父母作为一个整体同时向子女与他(她)的配偶提供了购房资助,因此,这样的房产将被认为是
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当夫妇双方父母分别提供购房资助并实现全额购房之后,若房产仅有其中一方的名字出现,那么这种情况可以按照
出资比例以部分共有形式来处理;但若房产的所有权人名单上同时出现了两个人的姓名,而事先又未有明确约定各占多少份额时,这份房产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