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开发商可能存在若干违约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开发商未经预先商定或告知相关方而自行更改整体规划设计方案;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既定协议规定的期限向
购房者交付房产,且超过了合理的过渡期,也将构成
违约行为;再者,若开发商无法按约定为购房者办理
房屋所有权证,同样属于违约行为;另外,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双方
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面积之差(即面积误差)若高于3%,亦可视为
开发商违约;
最后,开发商所提供交付的房屋的质量不符合原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标准也是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