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民法典》中,明确了
居住权作为房屋的一种用益
物权存在,这便意味着即便该房屋未能获得
房产证,其所有权人亦可依法设定居住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等居住权或许难以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居住权持有人有权依照相关合约约定,合法地占有和使用他人住宅作为
使用权,从而满足日常生活中的居住需求。若要设立居住权,双方必须采纳
书面形式签署居住权合同才具备
法律效力。居住权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性条款:
(1)列明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详细住址;
(2)标注住宅所在的确切地理位置;
(3)明确居住所需的具体条件及要求;
(4)确定居住权
有效期;
(5)约定
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