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项目竣工日期的延误被视为构成
违约行为,
购房者有权据此追究开发商的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未能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交付房屋且无合法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购房者便具备法定权利终止
购房协议并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反之,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限期内按时交房,则购房者不得终止购房协议,但仍有权向开发商索赔所延迟的交付时间等相关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