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存在如下两个方面之缺陷,业主有权行使法定的
退房权利:
1、在
商品房移交给业主之后,如果业主认为该物业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瑕疵,那么他/她就有资格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经过认真细致的检验核实,如果确实证实了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业主有权立即宣布终止购买合同并要求
退款;另外,对于造成业主
财务损失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依法负起
赔偿的责任。
2、若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对业主的日常生活居住产生重大干扰与妨碍,业主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
购房合同并索取相应的
经济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