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依据常规的情况来看,涉及
房屋买卖纠纷的事宜一般会交由当地房地产管理局(简称:房管局)负责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纠纷所展现出来的形式千差万别、五花八门,例如,如果是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
非法经营活动而引发的
购房纠纷,那么相关争议双方便可以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该违规经营的经纪公司进行投诉。
然而,若是仅限于房屋买卖合约之间的
纠纷,那就只有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的方式方能妥善解决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