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物业所引发的纷争,其
诉讼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备妥民事诉颂状以及与之相契合的
证据材料;
其次,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且需同时
递交完整的诉颂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供审查;如果法院经查认定符合
起诉条件,将在七个自然日内采取
立案手段并通知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务必准时参加并积极参与
诉讼过程中的所有事务;
最后,如对初审判决或裁定的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或者收到
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上诉法院上诉,并随上诉状附上切实完整的
申诉理由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