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文书下达之日起15日之内,即应强制实行相关流程。对于被执行者具备资产得以实施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在
立案之日起6个月以内予以结案;而针对非
诉讼性质的
执行案件,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处理。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
执行期限,必须向上呈报本院院长或副院长进行审批。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
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交申请。人
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条件包括:
1.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正式生效;
2.申请执行人系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所有人或其
继承者、权益承受者;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时限内(双方或一方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均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支付内容,且执行标的与
被执行人明确无误;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相应义务;
6.该案件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财产状况,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人民法院在得知此情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
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