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融资借款专题 > 融资租赁谁融资

融资租赁谁融资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首要当事人即为承租方。该种特定类型的租赁行为,亦可被称之为出租方从承租方手中采纳并确定对于出卖人及其所提供设备的选择权,随后直接向出卖人购买该租赁设备,以供承租方使用,同时承租方向出租方定期支付租金。在整个融资租赁期间内,出租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这也是为何当承租方面临破产情形之时,业已订好的租赁设备将不会涉及到破产财产范围之内的原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租方而言,与其他全然拥有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其无需承担租赁设备的质量或缺陷方面的责任,以及对于承租方在占用租赁设备期间可能对第三人所带来的人身或者财务损害亦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新修订:2024-07-1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