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涉及隐匿或遮盖
犯罪所得行为的
司法程序中,
拘留与
判刑时间被划分为两个关键阶段,分别是一般拘禁期以及延长拘禁期。
具体来说,以下内容包括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
适用范围及
执行流程:
首先,一般的
拘役期通常设定为14天,自
犯罪嫌疑人正式被送往看守所以降开始予以计算。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批准(以7个自然日为准),把司法审核过程设定为每7个工作日血糖、
自首等为一单位,以便材料
递交。若经审核发现
犯罪事实确凿无误,可于该期限内向检察机关提交落实
逮捕的书面申请;反之,将自动启动解除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
其次,如果需要额外延长
拘役期限,则增至总共37天,其中,由检察机关审定批准的时间仍为7天不变。在这个延长期间里,必要时
侦查机关会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若经批准并逮捕,则拘役暂告结束;反之,则恢复原先确定的
强制措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