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该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所明确规定,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包括
醉酒驾驶)被视为
危险驾驶罪的
构成要件之一;
然而,若涉及到交通
肇事罪的情况,则是由于
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违反及由此引发的
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社会
公共财产严重受损。倘若某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
机动车辆并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了
重大事故,那么他的行为将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两项
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时,应按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因此,对于酒驾与交通肇事罪的合并处罚是完全可行的。具体的处罚决定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事故的严重性、肇事者的责任轻重等多方面因素,由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