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
诉讼进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有未经授权擅自
转移财产之举动,其行为是可被视为侵犯
债权人权益的行为。对此种情况,您有权向具有
管辖权限的人
民法院提起
法律诉讼,请求法庭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
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明文规定,若
债务人在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之前,存在故意将原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擅自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犯权益的债权人,您享有
撤销权,可以利用此权利来撤销上述不当的财产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