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额之确立,应依据以下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
1.
医疗费用方面。该部分费用须根据受害者所在地治疗医院所提供的临床诊断以及相应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相关
病历资料、处方予以确认。
2.
误工损失费用方面。必须按照受害者实际受损程度及康复情况,结合法
医学鉴定结果以及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加以确定。
3.住院伙食补贴方面。需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具体予以计算最终
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为:每日补助标准(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4.
护理费用方面。假如护理人员具备收入来源,那么护理费用的赔款即可参考我方先前提出的误工费用赔付标准加以确认;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来源,则需要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来计算其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
5.住宿费用方面。需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来计算具体赔付金额。
6.致残
赔偿金方面。则需要参照
伤残系数,按照受诉地一年内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参照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受害者已满六十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则扣除一年的期限;而对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个体,按照五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7.
被抚养人生活费方面。同样需要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为他们
扶养成人直至达到十八周岁,若无法从事体力劳动,则根据受害者实际年龄范围确定扶养年限,如六十周岁以上的个体,年龄每增加一岁便扣除一年的扶养期限;75周岁以上的角色则仅限于五年的扶养期。在该项处理中,也需要对其他被
抚养人提供在五年之内的基本生活保障。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