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行为均可被认定为
滥伐林木:
首先,未经林业行政主管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又或是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却未严格遵守该证件中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采用方式,而任意砍伐本单位所拥有或确实属于自己所属的森林资源或其他林木;
其次,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所规定的数额,肆意砍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如果
违法森林管理
法规,擅自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地点之外,违反规定地砍伐本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或其他林木,除了农村居民因生活自用及对宅基地房前屋后的个人所有零星林木进行砍伐外,这种情况通常符合以上提到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并且砍伐数量较为巨大,
情节严重者便可能涉及到滥伐林木
罪名。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
森林法的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