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帮助信息活动相关的
违法行为时,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初步
强制措施,最长可达37天。若在这37天内未能决定是否应将
当事人进一步
移送审查起诉,则会依法做出
逮捕之决策。对于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遇难者们,理论上可能面临如下四个方面的处理结果:
1)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确证无任何实质性的
犯罪事实存在,则应立即解除对其的
拘留措施;
2)虽有参与
犯罪行为,但基于法律规定,并不符合应当承受
刑事处罚的标准,也不影响其获得法律救济,此时自然应当立即解除对其的拘留;
3)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应按照相关程序为其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使其得以恢复自由身;
4)虽然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但由于存在某些不宜继续
羁押的法律情节,则应依法为其办理
监视居住手续,并尽快解除对其实施的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