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并非如此。关于农村建设房屋的事宜,并不存在“由何人投资即拥有所有权”的观点。正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所有权,才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
遗产继承人分配。在农村使用宅基地建造住房方面,所有权与
使用权乃是紧密相连且不可分割的,仅仅能够被授予给特定的个体。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个体仅持有使用权。因此,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皆无权贩卖或以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转移或
继承其宅基地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