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
刑事案件中,对罪犯进行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被定为37个自然日,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申请
批准逮捕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为7个自然日)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的时长(最长可达14个自然日)。
然而,若遇特殊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拘留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个自然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其拘留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