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
职务侵占罪提
起诉讼之后是无法进行
撤诉操作的,但符合特定情况之一时,亦
可撤销此案,这些特定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若
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
追诉时效期间,法院有权予以终止审理;
其次,当受审对象获得国家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应承担的
刑罚责任时,法院也会考虑撤销案件;
再次,若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法院同样可能撤销案件;
此外,依据
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若未得到
受害人或其
代理人的告知或撤回告知,法院也可能会撤销案件;
最后,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也会依法撤销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