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的处理策略,主要包括如下几类途径:
首先,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
续期申请,只有在基于社会
公共利益所需的前提之下,政府才有权废止批准。一旦续期申请得到了批准并成功实施,相关
当事人将被要求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时需支付相应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此类操作会使得您所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可以得到适当的延伸和维护。
然而,若您的住所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危险,需要主管单位强制性地进行拆除和清理的话,则不在此类考虑范围之内。
其次,如果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已经自动放弃,那么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面建筑物将会被国家无偿收回。这意味着,先前所享有的
房屋所有权将随之失效。
再次,如果土地使用者确实提出了续期申请,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无法获得批准(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而不得不做出的撤回收取),这时国家将按照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对于地面上的房屋建筑,仍将参照其在收回之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如土地使用权在法定
有效期之外果真被国家征用,此时政府将对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本体进行合理的补偿。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