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出嫁女在原籍地区所拥有的土地权益往往会交由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负责确认其权利。换言之,出嫁女的
承包土地所在地在哪儿,那么该土地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将负责对其土地权益进行明确认定。
若在出嫁后,出嫁女并未在新居取得新的承包土地,则其在原籍家庭中
继承的承包土地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不应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然而,如果出嫁女在新居地成功获取了新的承包土地,那么她在原籍家庭中的承包土地便可能会被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当出嫁女在原籍家庭与新居地均享有承包土地时,她需要在这两处土地中做出选择,仅能选择其中一处进行土地权益的
确权登记,且不能同时在两处进行重复的权益登记。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