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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依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其所负责领导组织的法院,已经最终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通过深入审查,发现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存在真实且明显的错误时,必须按照司法程序,将该情况及时上报给审判委员会进行处理。而经过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后,做出决定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应该由另行组建的合议庭承担再审职责。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权威解释,除了需要自行追究的情况外,如果他们在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时,发现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他们有权直接提审该案,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三、同样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拥有类似的权力,他们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错误,他们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两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最新修订: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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