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故意的状态下实施洗钱行为表现为个人意识形态中主观层面的无知状态,因此并不符合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洗钱罪则是指那些明确知道自己所获得的收益来源于非法活动,但是为了掩饰这些
犯罪事实以逃避法律惩罚而采取对
赃款进行转移的行为。换句话说,
犯罪分子自身必须具备清晰的主观认识,即他们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明知是犯罪”即是指犯罪分子在主观上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够被认定为洗钱罪。因此,判断洗钱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在于犯罪分子是否存在“已知”的主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