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所提到的“
危险驾驶罪”,往往是指在道路上因过度饮酒而操控
机动车或者在行驶过程中进行激烈的竞争驾驶,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的一种
犯罪行径。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
犯罪行为的中止,是指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行为人主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采取了有效措施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理论层面来看,任何类型的犯罪都有可能出现中止犯的情况,然而,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中止犯,则必须考察行为人是否符合中止的三个必备条件,即自愿性、彻底性以及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