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设定在37天之内。这其中包含了
侦查机关在初步调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
拘留的最长时长为7天,随后若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对其进行
羁押,则需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
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
逮捕申请的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一般也为7天。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犯罪嫌疑人可能
被拘留的总时长为7天加上7天,即总共14天。
然而,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人民检察院因
证据不足等原因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
补充侦查,那么犯罪嫌疑人的
拘留期限还可以再延长14天,从而使其理论上的拘留期限达到37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