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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里从犯退赔数额怎么算

陈** 北京-门头沟区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3 14:38:49 438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从犯退赔数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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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中从犯退赔数额,一般按其参与的犯罪金额确定。若参与部分诈骗行为,按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的金额退赔。
2.若无法明确参与部分金额,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参照主犯诈骗总额按比例确定。
3.若从犯仅负责辅助工作,根据辅助行为作用大小,确定较小比例退赔数额。
4.从犯积极退赔可从轻量刑,退赔数额结合案件事实,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确定。

2026-01-23 20: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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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诈骗罪中从犯退赔数额以其参与犯罪金额为基础确定,若无法明确参与部分金额,综合其作用、地位等按比例确定,积极退赔可从轻量刑,数额需结合案情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确定。
法律解析:
在合同诈骗罪里,从犯的退赔数额判定有相应规则。若能明确其参与的部分诈骗行为,就按实际参与诈骗致被害人损失的金额退赔。若难以明确其参与部分的具体金额,则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参照主犯诈骗总额按比例确定。比如仅负责辅助工作的从犯,会根据辅助行为对犯罪完成的作用大小确定较小比例的退赔数额。而且从犯积极退赔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这一切都是为了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让退赔数额更合理。如果遇到合同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涉及从犯退赔等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3 19:1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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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中从犯退赔数额确定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从犯退赔一般以其参与的犯罪金额为基础,若能明确其参与部分,按实际参与诈骗致被害人损失的金额退赔。
2.若无法明确其参与部分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参照主犯诈骗总额按比例确定。比如从犯仅负责辅助工作,根据辅助行为对犯罪完成的作用大小,确定相对小比例的退赔数额。
3.从犯积极退赔可从轻量刑。建议从犯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尽力明确自己参与的犯罪金额,积极筹措资金进行退赔,争取从轻处罚。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调查,准确认定从犯的责任和退赔数额。

2026-01-23 18:3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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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诈骗罪中从犯退赔数额的基础是其在犯罪中参与的犯罪金额。若能明确其参与部分,按实际参与诈骗并造成被害人损失的金额退赔。
(2)当无法明确其参与部分的具体金额时,要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参照主犯诈骗总额按比例确定退赔数额。
(3)对于仅负责辅助工作的从犯,根据其辅助行为对犯罪完成的作用大小,确定相对较小比例的退赔数额。
(4)从犯积极退赔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退赔数额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合理确定。

提醒:合同诈骗案件复杂,从犯退赔数额的确定需精准考量。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16:4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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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能明确从犯实际参与诈骗并造成被害人损失的金额,按此金额退赔。

(二)若无法明确其参与部分具体金额,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参照主犯诈骗总额按比例确定退赔数额。

(三)从犯仅负责辅助工作,根据其辅助行为对犯罪完成的作用大小,确定相对较小比例的退赔数额。

(四)从犯积极退赔可争取从轻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退赔数额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合理确定。

2026-01-23 16:32:3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1、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所以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那么共犯也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实施犯罪行为。3、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诈骗罪的共犯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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