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劳务补偿乃是针对于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一方因承担家务责任而付出过重职责之情状,在
离婚之时,被赋予向另一方索求某种
经济补偿的权利的制度。此种制度设计的宗旨在于,力求公平和平等地裁决夫妻之间在婚姻生活中所尽贡献与获得利益的比例问题。
然而若欲使家庭劳务补偿得以成立,则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须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倘若夫妻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部分为共有,部分为各有,即使其中一方在家庭事务中付出较多,在离婚之际亦无法主张要求对方进行补偿。
其次,家庭劳务补偿只适用于离婚之时。即,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过多的家庭责任,其要求家庭劳务补偿的权利仅能在离婚之时行使,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之后均不得提出此类诉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