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是衡量建筑项目及单项工程从正式动工至完全投入使用所需时间的指标。在此过程中,工期的计算通常是通过建筑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投入使用年份减去动工年份所得。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地判定工期,需要考虑诸如开工日期(即计算工期的起点)、竣工日期(即工期计算的终点)以及工期是否可以顺延等关键因素。开工则是指
承包商进入现场并开始进行施工活动。开工日期,作为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同时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首要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开工日期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途径: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依据发包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中所注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根据监理人员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将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获得批准的日期视为开工日期。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
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