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安全遭到威胁时,录音文件是极为重要的可靠
证据之一。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通过电话进行恐吓),录音甚至应该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性证据。
然而,如果所受到的恐吓并未对受侵害者造成实际上的身体或精神伤害,那么也可以选择向当地执法部门
报案,以寻求他们的协助和介入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