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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时该怎么确定优先权

任** 安徽-芜湖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1.18 13:02:20 475人阅读

法院执行时该怎么确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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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执行确定优先权要依不同情形区分。担保物权优先权方面,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应完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加强登记信息共享,方便查询。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可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明确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保障承包人权益。
3.税收优先权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缴税款发生在财产设抵等之前的,先于担保物权执行。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征管,及时掌握纳税人财产状况。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要建立健全破产财产管理机制,确保费用和债务及时清偿。

2026-01-18 16: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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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担保物权优先权方面,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当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这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权益,鼓励担保交易中进行登记。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有助于保障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
(3)税收优先权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若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财产设定抵押等之前,税收先于抵押权等执行,体现了国家税收的重要性。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提醒:不同类型的优先权在实际案件中可能存在复杂的竞合情况,面对不同的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也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6:0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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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担保物权优先权,若涉及多个担保物权,应先查看是否登记,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若都已登记,则按登记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
(二)建设工程价款方面,承包人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若存在抵押权等其他债权,承包人的受偿权优先。
(三)税收优先权判断时,要明确是否为无担保债权,以及欠缴税款和财产担保设定的时间先后,若欠缴税款在前,税收优先于抵押权等执行。
(四)在破产程序中,要及时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026-01-18 14:4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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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确定优先权分以下情形:
担保物权优先权:抵押、质押、留置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登记的优先,都登记按先后顺序清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等其他债权。
税收优先权:税务收税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税发生在财产担保前,先于担保物权执行。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破产程序中,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026-01-18 14:3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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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执行中确定优先权要区分担保物权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等不同情形。
法律解析:
在法院执行过程里,不同类型的优先权有不同规定。担保物权方面,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时,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税收优先权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若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财产设定抵押等之前,税收先于抵押权等执行。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了解这些优先权知识能让大家在遇到相关法律事务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若对这些优先权还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8 14:02:0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我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股东又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呢?通说认为,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分可审慎地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在采取拍卖方式时,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公司股东可以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重新确定底价的公司股东才可以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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