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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刑事拘留几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判定拘留的嫌犯需进行逮捕,则必须在其拘留期限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审批的申请。在特殊状况下,申请审查与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多一至四天。若是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员,申请审查与审批的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天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犯罪未遂的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在三天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与审批逮捕的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申请审查与审批的时间最多可延长至七天。若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人员,申请审查与审批的时间最长可延长至三十天。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应在七天之内做出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总而言之,犯罪未遂的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理论上可能会被拘留的时间从三天到三十天不等,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嫌疑人的作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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