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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满释放当天又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取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若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满足上述两项任意一项,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则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针对刑满释放当日即刻再次被刑事拘留的情况,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该人被刑事拘留系因涉嫌新近实施的犯罪行为,那么他很有可能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取保候审通常仅适用于那些在采取相应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倘若该次刑事拘留涉及的是其他相关事宜,例如新的民事纷争或是行政犯处,便需要依据案情实际来判断是否满足取保候审所需的各项要求。
根据该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被告人不应再予追诉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应立即解除相关措施。总之,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及其适用与否,均需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条文加以权衡考量。如被告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可按相关程序向有权限的司法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反之,也可能仍须关押至刑事程序完成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新修订: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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