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由一方可承担的承诺并不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而是合同发展过程中的某个阶段。
在此前提下,若本人并未进行任何认可,那么该项表达仅仅是一纸承诺,而非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实据。
从法律技术层面来看,此类承诺既可以称之为
要约行为,亦可视之为承诺行为,它们共同构成了
合同订立的初期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仅仅存在要约或者只是单纯的承诺,均无法构建出完善的
合同关系。
此外,单方面允诺亦可解读为赠与行为,在此种情境中,唯有在受赠者不存在明确拒绝意向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方能得到确立。
据此,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在接受合同承诺时,必须得到承诺人的明确同意才能具有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