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熟知的
离婚程序中,主要分为两类:
协议离婚和
诉讼离婚。
前者的定义是男女双方基于妥善协商,达成共识且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获取
离婚证书;
后者则意味着夫妻中的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可能对此有异议或是在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
此时,诉讼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状来启动整个过程,然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称为
调解离婚,当人民法院介入之后,通常会在法官的协助下,帮助夫妻双方在公正透明的环境下,针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能够达成一致,而人民法院也会在此基础之上,批准他们的
离婚申请,并制作合法有效的
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
另外一种则是判决离婚,若在调节无果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将按照既定原则,就该离婚案件做出审理结论,其中涉及到
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等诸多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