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在
批准逮捕之后的两月内将案件资料移交给负责
刑事侦查工作的公安机构进行后续调查取证等工作,此外,公安机构需要在刑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检察院的
公诉科
递交审查报告,并等待一个月的审查时间。
若涉及复杂情况,各个环节均有可能被延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实施
逮捕后进行的审讯和
羁押,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遇案情复杂或
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的案件,需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而在第一百六十九条中明确表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提交的案件
起诉材料,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是否准予逮捕的决定,但可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复杂程度适当地给予半个月的额外宽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