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关于
违约责任的规定如下:
(一)自
合同生效之时起,若由于非设计方的缘故导致发包人决定取消或者终止合同,而此时设计施工尚未启动,则设计方无需返还已经收到的
订金或由发包人依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罚息;
(二)若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
定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用,那么,该发包方应当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三)当发包方的上级管理机构或者设计审批机构对设计方案不予批准或者本合同所述项目暂停停工、延期实施时,发包方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的15日之内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方结算并且支付设计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