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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针对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设立的实际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具备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之上的互相承担的债务
若双方所负担之债务并非源自同一双务合同,即便从事实角度来看,二者存有紧密联系,亦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次,当事各方需将债务同时期内交付;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则该情况并不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所管辖范畴,而应交由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予以处理;
再者,需注意对方尚未履行或者尚未提出相应的履行承诺。
在此情况下,只要原告的履行行为不当,被告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当原告已经完成部分履行后,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被告拒绝履行自身负担的债务有违诚信原则,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便无法在此基础上启动;
最后,需要确保对方相对支付是可实现的。
若对方法定对待给付已无任何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同时履约之目的已无法达成,那么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无从谈起,解决问题应当依赖于合同解除制度。《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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