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其配偶对此持有异议,那么,期望解除婚姻关系者只需带上
身份证件、户籍证明、
结婚证书以及
诉讼状及其附件前往被告所在区域的法院
立案起诉即可。法院经审理后,如判断两人之间的婚姻感情已出现不可挽回的破裂,则会决断解除此段不幸的婚姻。以下列举出可能被判定为
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况:轻率
结婚或是长期和他人刻意保持不当的亲密关系;经常实施
家庭暴力或纵容
家庭成员遭受虐待和遗弃;恶劣习惯如沉迷赌博或吸食毒品且屡次教育仍未改正;因感情
纠纷引发的长久
分居时间超过两年;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婚姻感情破裂的各种情节。倘若法院综合考虑判断两人间的婚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决定不准许解除婚姻关系,那么
当事人可选择在结束分居生活满一年后再次以同样理由诉诸法庭请求
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