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购得的股票系婚姻缔结之后所购买,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反之,若是在婚前已购置且未进行任何形式的
产权变更或移转,亦或是在婚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股票,则此类情况则应分别看待:
前者,即婚前购置之股票应视为该一方
当事人的
个人财产;
后者,则需视具体情况再做判断——即在婚后通过积极的经营和管理工作所产生的额外经济效益,可判定其收益部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