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未成年人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法律允许其存在适度的调整和改变。
所谓的“减免”,实际上是以支付
抚养作为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降低他们所承担的抚养责任。
不过,这种情形下的减免并非随意进行的,而是需满足一些严格的标准与限制。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给付
抚养费一方是否因为长时间处于病痛之中或是失去了劳动能力,导致自身的经济状况异常艰难,以致无法按照原来规定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另一方面,尽管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较大部分的抚养费用,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他仍旧具备承担这些费用的能力,那么他也有权向法院
申诉,要求降低对方原本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额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