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予逮捕的情形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予逮捕的情形

当非国有公务人员涉嫌受贿罪而不予逮捕时,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该行为的情节表现得并不显著严重,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并不大,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认为此类行为不能被视为犯罪
其次,如果犯罪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追溯期限;
再次,根据特别赦免法案,对被告进行了赦免或不执行其刑罚
还有,如果被告人所犯的是需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诉才能追究责任犯罪行为,但实际上并未有人提出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话;
最后,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6-26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