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征地补偿类争议案件的
行政诉讼时效设定为六个月之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各民事主体(个人、公司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实体)若需通过
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应在得知或理应知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后的六个月内,尽快向人
民法院提交相关
诉讼申请。对于涉及到
不动产权益争议的案件,若该行政行为发生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时间,或是其他类型的案件已超过五年仍未提
起诉讼,则申请人将面临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受理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