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界
不可抗力因素消弭之后,合同双方均无权单独终止履行合约义务。
然而,若其事前经过了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共识,解除合约亦为可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合约双方均有权解除合约:
首先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实际无法达成合约目标;
其次是在合约到期之前的某个阶段,有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出将不再履行主要支付责任;
再者,接受合约的一方在主要
债务偿还期限结束后,若经过多次催告却未能按期履约;
还有就是当接受合约的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延迟履行债务的现象,且在得到合理时限的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得到解决;
以及最后一种情形,即接受合约的对方由于存在其他
违约行为,进而严重影响到合约目标的实现;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也可能会提供其他允许解约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