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
遗嘱需满足以下六大要素:
首先,遗嘱人必须拥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出于遗嘱人内心真正意愿的表达;
第三,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
法定继承权益;
再者,遗嘱中的财产处分必须源自遗嘱人个人所有之财产;
接着,遗嘱内容不能违反
公共利益与社会道义规范;
最后,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契约形式要求。
具体来说:
(1)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口述并亲笔拟订,然后签字确认,并且明确标明书写日期、月份及年份。
(2)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证人进行代书,同时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余
见证人都必须签署各自名字,并注明书写日期、月份及年份。
(3)打印遗嘱也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标注出书写日期、月份及年份。
(4)当采用录音录像形式订
立遗嘱时,同样需要有两个或更多的见证人在场证明。
遗嘱人和见证人都需在录音录像中留下自己的名字或者肖像,并且标记出书写日期、月份及年份。
(5)若遗嘱人身处紧急状态,则可订立口述遗嘱。
然而,此种遗嘱同样需要两名或以上的证人现场见证。
在危机状态消除之后,遗嘱人如能通过书面或录音录像等方式重新订立遗嘱的话,那么此前所立的口述遗嘱便自动失效。
(6)如果遗嘱人有意向经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那么该遗嘱将由遗嘱人本人在公证机构完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