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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立案后咋执行

汪* 广西-钦州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1.25 12:13:13 359人阅读

孩子抚养立案后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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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案件判决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保障权益的重要途径,能确保孩子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1.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2.法院执行:法院受理后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
3.执行措施:可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若拒不交出孩子,可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权益保障: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建议申请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义务,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2026-01-25 19: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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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孩子抚养案件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保障权益的合法途径。
(2)申请时,要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这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步骤。
(3)法院受理后会发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若不履行,法院有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
(4)若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孩子,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执行中会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提醒:申请强制执行需准备好相关材料,执行过程可能较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18:07: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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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准备材料要齐全,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提交给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二)法院受理后会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需按要求在指定期间完成。
(三)法院有多种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等。
(四)若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孩子,法院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执行过程中要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026-01-25 17:4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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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抚养案判决后,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人要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法院受理后会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3.执行措施有查冻划存款、扣提收入等。若拒交孩子,法院可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4.执行中,法院会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2026-01-25 15:4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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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孩子抚养案件立案判决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孩子抚养案件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要向一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执行措施多样,如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等。若被执行人拒不交出孩子,法院可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个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保障孩子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如果您在孩子抚养案件执行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5 13:49:40 回复

最高院《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按照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和执行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均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案件移送后被国家侦查机关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民商、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变为了刑事案件。这种诉讼主体的更替是案件当事人始料不及的,原本是一般的民商、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的权利义务到此变成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一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难以查证处理,就会给原审的当事人带来较多的疑惑与茫然。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若是甲地法院审判的案件到乙地执行(或委托乙地法院执行),执行中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案件审判在甲地,违法犯罪事实却在乙地,此案件按规定应该移送到乙地公安机关管辖,乙地的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为了查清案件或财产情况,能否到甲地去侦查?原审案件的当事法院又该以什么身份为侦查机关提供情况,又该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哪个法院审理判决呢?这都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一个案件从审理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造成的,若在办理“拒执罪”中有侦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的提前介入,不仅给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留下了时间和空间,使其有更多机会设置障碍隐匿转移财产,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增大了执行难度。最终有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法定刑过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条明确了在刑事处罚中,法定刑为两种(自由刑、财产刑)。从司法实践分析,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刑期太低。在刑事审判中,罪刑相当是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现实中,有人偷了1000元被判刑,有人欠了20000元多年不执行判决而逍遥法外,这就让人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实践中,在此类犯罪处罚的立法设置上,没有分别案情,统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也有显失公平之处。如不划分诉讼标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标的同判的现象;二是罚金不明。财产刑的适用,目的是犯罪人受到财产上的应得处罚,但《刑法》中也只是笼统作了处罚规定,既没有参照原诉讼标的给予罚金,也没有按照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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