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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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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要与前夫子女如何去分

江* 内蒙古-呼和浩特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5 17:15:47 477人阅读

婚前财产要与前夫子女如何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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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所有者去世后,若有遗嘱,按遗嘱分给指定继承人,其中能包含前夫子女。
2.若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多种类型,符合条件的前夫子女属法定继承人。
3.继承人一般均等分遗产。困难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获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的,少分或不分。

2026-01-25 19: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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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财产所有者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分配给指定继承人,可包含前夫子女;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前夫子女符合条件属法定继承人,各继承人分配遗产有相应规则。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财产所有者去世后,遗嘱优先,其可指定包括前夫子女在内的人为继承人。若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符合条件的前夫子女可参与继承。各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但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会被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分或少分。若遇到婚前财产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帮助。

2026-01-25 19:0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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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所有者去世后,有遗嘱按遗嘱分配,可指定包括前夫子女在内的继承人。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含多种类型,符合条件的前夫子女属法定继承人。
3.各继承人通常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

建议:为避免纠纷,财产所有者可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财产分配。继承人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进行遗产分配,若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5 18: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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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有者去世后,若留有遗嘱,就按遗嘱将财产分配给指定继承人,指定继承人可以是前夫子女。这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对自身财产的自主处分权。
(2)若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的范围广泛,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前夫子女符合条件的话,也属于法定继承人。
(3)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要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提醒:订立遗嘱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避免遗嘱无效。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分配遗产,若有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25 18:3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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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财产所有者想将婚前财产分配给前夫子女,可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指定前夫子女为继承人。
(二)若未订立遗嘱,前夫子女若符合法定继承人条件,可参与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应遵循分配原则,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获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6-01-25 17:41:30 回复

一、夫妻间的赠与是否有效赠与实质是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设专章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完全是有效的。二、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融洽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诉诸公堂,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进行翻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不断增多,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一般都为房产、车辆等较为大宗的财产,因而在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夫妻双方的争议可能较大,而赠与财产是否实际转移所有权,又因动产和不动产在转移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离婚纠纷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寻求专业律师来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才是个明智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离婚案件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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