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的无效问题时,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
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方须根据其过失程度、损害规模以及过失和损失之间的必然联系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合同本身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工程质量却符合相关标准,那么
当事人有权请求参照最终签署的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以折扣价格进行补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
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
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